一、『兩願離婚』,就是協議離婚,需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才能辦理,雙方需簽立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,協議書須由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,然後雙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登記完成後離婚生效,如果只有離婚協議書,但沒有辦理登記,則離婚無效。
二、『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』,離婚經由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於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即消滅,法院會發文通知戶政機關,當事人於接獲法院正式調解成立書之後,可以單方持相關文件至戶政辦理登記。
三、『判決離婚』,就是訴訟離婚,申請判決離婚需有一定的理由(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),夫妻一方,得向法院請求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