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法調職
違法調職
朱男於100年3月20日起受雇於大華鋼鐵公司,擔任夜班守衛,雙方簽訂勞動契約,約定上班時間為晚上10時至隔日凌晨7時,除底薪3萬元外,尚有夜班津貼5000元。

由於朱男已60歲,值班期間長打瞌睡,而造成人員進出不順利,屢遭抱怨。於100年5月20日,大華鋼鐵公司遂將朱男調至早班,並取消夜班津貼5000元。

朱男不服,乃以大華鋼鐵公司調職不合法,及苛扣薪資為由,乃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、6款之規定,終止勞動契約,並請求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