鴻家公司於104年6月30日因聖陶沙大樓駐點撤哨,請鄭男回家休息幾日,經告知雙方已終止勞雇關係,並於104年6月30日已將鄭男退保,鄭男遂於104年7月13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 兩造於104年8月5日進行調解,然調解不成立。鄭男遂於104年9月2日以存證信函,以鴻家公司於104年6月30日違法解雇,且未依規定給付平日及國定例假日加班費等規定,有違反法令規範,長期侵害員工利益,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、6款規定,向被告公司表示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之意思。
而鴻家公司除未依法給付鄭男資遣費外,於鄭男工作持續期間,亦未按鄭男之薪資為其投保勞工保險,及每月雇主應提撥之退休金,亦要求鄭男自行支付,由薪資中扣除,另有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超時加班費,鴻家公司均未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