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
民事訴訟
服務簡介
民事訴訟-台中律師事務所對民事訴訟案件有豐富之承辦經驗,可提供客戶訴訟方向、擬定訴訟對策及進行訴訟程序等專業服務,承辦之訴訟種類繁多,甚獲客戶之肯定。本所處理案件類型涵蓋民法、公司法、公共工程、不動產、智慧財產權、勞工、稅務、保險、票據、證券、金融、消費者保護、產品責任等事件等。

民事訴訟

豐富之承辦經驗
民事訴訟
台中律師事務所對民事訴訟案件有豐富之承辦經驗,可提供客戶訴訟方向、擬定訴訟對策及進行訴訟程序等專業服務,承辦之訴訟種類繁多,甚獲客戶之肯定。本所處理案件類型涵蓋刑事訴訟、民法、公司法、公共工程、不動產、智慧財產權、勞工、稅務、保險、票據、證券、金融、消費者保護、產品責任等事件等。
第 1 條
民事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
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
地之法院管轄。
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
住所;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所。
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,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,以
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。
第 2 條
對於公法人之訴訟,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
為被告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
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第 3 條
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,因財產權涉訟者,得由被告可
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,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
地,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。